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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提升预算监督效能的思路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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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审查时间安排过短 当前重庆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一般在5-7天,其间既要讨论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又要审
一、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审查时间安排过短
当前重庆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一般在5-7天,其间既要讨论和审议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又要审查财政预决算报告,可以说代表的任务非常繁重。此外,财政预决算草案是十分专业的,造成会议期间大多只是表面审查。
(二)预算审批程序不合理
重庆等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执行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重庆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一般在每年的1-2月,会议期间将对本年度本地区政府财政预算的草案进行审查和批准。这样一来就出现有一个月到两个月的财政预算案没有经过人大审查批准就执行的情况,形成地方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是事后追认,从而有损害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权威性的嫌疑。
(三)预算监督信息不准确
一般而言,重庆市政府等地方政府在编制、审查和执行预算过程中所掌握的数据和信息,较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全面和准确,虽然市人大会和市政府财政等部门互相搜集和提供预算信息,但具体提供的信息数量、信息类别、信息精确性,财政等部门会有所鉴别和选择。加之理解不到位,从而很难对预算做出有效审查。
(四)预算监督方式刚性不足
虽然我国宪法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都载明地方人大有权对预算进行监督,但这些法律作出的都是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对地方人大究竟如何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地方人大在如何具体履职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同时,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身份,对预算的监督意识不足,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出专业性、精准性的判断,很多意见、建议都还停留在表面,不够深入。
二、提升预算监督效能的发展建议
针对前述我国当前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并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及采取相应的得力措施,提升预算监督效能。
(一)强化地方人大自身建设
1.调整人大代表结构。作为一种外部监督,自我国实行部门预算改革以来,预算是以各部门单独进行编制的,如法院年度预算、司法局年度预算等。从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来看,公务员占比较大,很难对财政预算进行实质性监督。所以,增加企业等各行业代表的比重,才能有效区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才能保证地方人大真正从监督者的立场监督政府财政预算。
2.提升人大代表专业能力。多数人大代表对政府财政预算所要求的预算、财经、法律、审计等专业知识有所欠缺,因而对预算草案看不懂、说不清、道不明,无法对预算有效监督,提不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地方人大要改进这一情况,需要通过开展培训、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人大代表在预算、财经、法律和审计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素养,提高人大代表监督意识。此外,地方人大还可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在做预算报告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以便让人大代表看通、看明。
3.改进地方人大内部组织结构。日常的预算监督职责主要依靠地方人大常委会下设的两个专门委员会履行,一个是人大财经委员会,另一个是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处。要加强日常的预算监督。同时,配齐专业人员强化两个部门的队伍力量,切实发挥预算监督助手作用。
(二)健全预算相关法律制度
1.制定人大预算监督有关专门法律和实施细则。为切实解决人大预算监督法律缺位问题,需要对现有关于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法律进行修订,或者单独制定人大预算监督法,对人大预算监督的主体、客体、方式等明确规定。同时,授权各省、地市级人大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2.修改调整其他相关法律。要对预算法、审计监督法进行修订,对应如何担责作明确规定。
3.赋予地方人大预算修正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地方人大无权直接修改预算案。地方人大代表在对预算案表决时,也基本都是大多数赞成、少数人弃权或不赞成,即便人大代表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认为有需要调整的部分,都无权对预算案进行修改,预算案都能通过,最终导致有问题的预算案在执行中难以得到纠正。故法律应赋予地方人大预算修正权,使其对有问题和需要调整的预算案进行修改,实现政府财政的合理利用。
文章来源:《情报探索》 网址: http://www.qbtszz.cn/qikandaodu/2021/0217/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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